
【护企安商】起诉主体有误陷僵局 法院联合商会调解追回货款
2025年3月,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五金配件采购合同,约定供货后30日内付款。原告按约交付价值5.2万元货物后,张某以“货物实际用于某机械公司生产”为由拒付货款,称自己仅是经办人。原告多次催讨无果,将张某诉至法院。
法官向某机械公司释明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关于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”的规定以及其作为案涉货物实际使用及受益方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。经多次沟通调解,某机械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货款,原告自愿撤回对张某的起诉。
蠡县法院始终聚焦护企安商工作,立足审判职能化解涉企纠纷,通过“调解 + 释法”模式为企业纾困解难。下一步,我院将持续优化涉企司法服务,助力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的营商环境,让企业安心经营、放心发展。
法官提醒:
1.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,务必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。若合同相对方为企业,应要求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;若由业务人员代表公司签字,必须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,避免与无代理权的个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。
2. 送货单、对账单、结算单等履约凭证,应由合同相对方加盖印章或其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。若货物实际交付至关联公司或第三方,应在单据上明确备注实际收货主体及货物用途,并妥善保留相关沟通记录,以完善证据链条。
3. 若在诉讼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(如错将职务行为认作个人行为),原告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适格被告。此举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,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被驳回起诉,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诉累与诉讼成本。
来源|留史人民法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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