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,严厉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,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提供违法线索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《河北省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举报奖励试点方案》要求,将在全市对举报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实行奖励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实施期限
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。
二、奖励范围
在我市管辖范围内,举报非法猎捕、杀害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、食用、进出口国家重点(包括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内物种以及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Ⅰ、Ⅱ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)、省重点、“三有”(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)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以及其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确认的予以奖励。
三、奖励标准
(一)查实后作出行政处理的线索,凭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,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,每件奖励200元。
(二)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立案的线索,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书,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,在原200元基础上再给予200元奖励,或一次性给予400元/件的奖励。
四、申领奖励必备条件
(一)举报须具备明确的被举报对象、违法时间地点、完整的违法事实或线索;
(二)举报人须提供图片、音视频、书面材料等有效证据;
(三)线索未被职能部门掌握,或虽已掌握,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翔实,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;
(四)举报内容经依法查处并确认;
(五)举报人自愿申领奖励,如实提供身份证明、银行账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五、不予奖励的情形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奖励:
(一)具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(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或授意他人)的举报;
(二)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转为刑事案件的举报;
(三)举报前相关违法行为已进入诉讼、仲裁等法定程序的;
(四)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;
(五)违法行为人自己举报的;
(六)未经林草等相关部门许可,擅自在传统媒体(报纸、电视等)或网络媒体(网站、微信、微博等)上发布的举报;
(七)虚假举报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;
(八)举报人对已获解决的问题重复举报的;
六、奖金发放及分配
(一)举报线索经县级、市级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三级逐级审核后,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奖金直接拨付至举报人或代办人银行账户。
(二)同一案件多人先后举报的,仅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;多人联名举报的,奖金平均分配。不同部门受理的同一举报信息,由案件所在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对第一时间举报人做出一次奖励确认。
七、其他事项
(一)举报人未向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时提交所需个人信息的,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奖励资金领取资格。
(二)举报人须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举报后通过任何方式泄露举报内容。虚假举报、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、冒领资金的,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八、举报方式
举报人可于法定工作日(8:30-12:00,13:30-17:30)拨打各县(市、区)林草主管部门举报电话(附后)。
特此通告。
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6年10月1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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